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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返回 »2014-05-23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2014〕1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包括项目下设的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以及验收后评估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项目产生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相应经费;相关情况应在申报项目时载明。

  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可行性方案中分析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载明项目的知识产权目标。

  第六条市科委针对不同类别科研计划项目的特点,分类确定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指标及权重。

  第七条市科委在科研计划项目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拥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科委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

  在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发布前,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审查,确定公开的内容和时间,避免因技术内容的不适当公开影响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

  研究成果以书面形式发布的,应在适当版面注明市科委为项目资助方。在国际上发表的,遵从国际惯例。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如发现研究标的已由他人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科委,并附有关证据,经市科委同意后,办理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手续。

  第十条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是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报告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未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应在收到专利证书等确权证明文件的当年内,将取得知识产权的有关信息汇交到市科委指定的网上信息系统。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许可、实施、作价投资等情况的,应在相关情况发生的当年内,将有关信息汇交到市科委指定的网上信息系统。

  项目承担单位汇交知识产权信息的情况,作为市科委评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新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知识产权信息的,市科委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市科委科研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产业化等情况,是市科委进行项目验收后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沪科〔2003〕第2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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